>首页 >法律知识 > 经济问题 >

工程款一直拖着不给怎么办?

律法网     发布日期:2022-10-08 15:56:56

关联标签: 经济问题,经济纠纷    

问题咨询:工程完工一年多了,有合同和结算单,还差40万没有给,对方就拖着一直不给,如何要回工程款?

法律解析:拖欠工程款不给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决纠纷,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,也可以进行调解协商,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就工程款拖欠具体事项到仲裁机关,请求仲裁。当事人也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证据包括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、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,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以及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。


 

相关法条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零七条 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,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。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,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、拍卖外,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,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。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。

《建筑法》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。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,依法承担违约责任。

 第十八条  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。公开招标发包的,其造价的约定,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。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,及时拨付工程款项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》  第二十六条    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、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。

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。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》(一)  第十五条   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,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、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。

 第二十一条规定  当事人约定,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,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,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,按照约定处理。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